中新網4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規定》指出,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收入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並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
  《規定》全文如下: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
  為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製,特製定以下規定:
  一、關於國有文化資產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推動政府部門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推動黨政部門與其所屬的文化企事業單位進一步理順關係。建立黨委和政府監管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機構,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等基礎工作,依法落實原有債權債務。資產變動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涉及重大國有文化資產變動事項的,應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黨委宣傳部門審查把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企業所屬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應當報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變動等事項。
  二、關於資產和土地處置
  (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對於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核銷;切實維護銀行合法債權安全,嚴肅處理各類借轉制之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穩定。轉制後財務制度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制度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
  (四)轉製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按規定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進行資產處置,對經確認的損失可以在凈資產中予以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獃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五)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出資(入股)方式配置;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三、關於收入分配
  (六)轉制後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製度。職工工資收入與崗位責任、個人貢獻以及企業效益密切掛鉤,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合理拉開差距。加強對轉制後的國有文化企業收入分配的指導和調控,合理確定工資總額。
  (七)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負責人收入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立並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
  四、關於社會保障
  (八)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原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相關政策執行。
  (十)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企業辦法執行。在轉制後5年過渡期內,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勞社部發〔2000〕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在做好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的同時,應結合本地實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問題。
  (十一)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也可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相關規定納入離休人員醫葯費單獨統籌,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
  (十二)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三)中央各部門各單位設在地方的出版單位、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單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機構的人員,轉制後按規定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
  五、關於人員分流安置
  (十四)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十五)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係,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十六)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關於財政稅收
  (十七)財稅部門應認真落實適用於轉制企業的現行財稅優惠政策。
  (十八)原事業編製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十九)為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二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十一)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二十二)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七、關於法人登記
  (二十四)轉制後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原單位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按有關規定經批准可繼續註冊使用。
  (二十五)轉制後須核銷事業編製,註銷事業單位法人,並依法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
  八、關於黨的建設
  (二十六)根據中央要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規定,根據轉制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轉制後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置,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佈狀況的變化,及時進行充實調整,充分發揮轉制後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轉制後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關係要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於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
  上述政策適用於開展文化體制改革的地區和轉制企業。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併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佈名單,並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原標題:國辦:建立完善國有文化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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